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八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一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詹幼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八月五日│柒萬陸仟捌佰壹拾│0000000│││││三重分行││元│││├─┼─────────┼─────────┼───────────┼────────┼────────┼──┤│2│ 余炳輝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貳萬貳仟肆佰元│0000000│││││莊分行│││││├─┼─────────┼─────────┼───────────┼────────┼────────┼──┤│3│ 梁炳吉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三│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壹萬捌仟零貳拾元│0000000│││││重分行│││││├─┼─────────┼─────────┼───────────┼────────┼────────┼──┤│4│ 蔡惠美華南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柒仟伍佰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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