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08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另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62號,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俊明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