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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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13號抗告人協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50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780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下稱假扣押裁定事件)。因伊不欲繼續執行,顯已無假扣押之必要。為此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情。原法院經查核屬實,而裁定准許相對人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之聲請。
二、抗告意旨則以:伊與相對人並不相識,且無借貸或其他交易行為,相對人對伊為假扣押行為,已嚴重傷害伊之權益,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三、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相對人前聲請原法院對抗告人假扣押裁定事件,經原法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等節,業經相對人提出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經原法院調閱假扣押裁定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見原法院卷第4頁、第6頁),自堪信為真實。是相對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予准許。抗告意旨雖謂:相對人對伊所為之假扣押行為,侵害伊之權益云云。然縱抗告人主張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或循適法途徑解決,尚不得於本件程序處理。準此,原法院裁定准許相對人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魏麗娟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