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岡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移送人   孔志祥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
國101年5月29日以101年度岡秩字第1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
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孔志祥易以拘留五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 周冠廷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庭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確定,惟被
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
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
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
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條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經本庭於民國101年5月29日以101年度岡秩
字第1號裁處罰鍰15,000元,已於同年6月19日確定,惟被
處罰人經合法通知,未於執行通知單送達後10日內完納罰鍰
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
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因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為
15,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已逾5日,應以罰鍰總額與
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因此,本件應以3,000元折算1日,
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戴顯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