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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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裕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及供犯罪所用之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壹捌貳公克、零點壹陸參公克,另一包檢驗後檢體用罄;112年度安保字第646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零點貳參零公克;112年度安保字第89號)、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貳個及注射針筒參支(112年度保管字第31號),以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柒伍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127號),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裕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均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182公克、0.163公克,另一包檢驗後檢體用罄;112年度安保字第646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0.230公克;112年度安保字第89號)、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貳個及注射針筒參支(112年度保管字第31號),以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0.075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127號),經鑑定結果含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書三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12年8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377號、112年1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531號、111年1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7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一紙在卷可憑。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資查考。則毒品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之與包裝袋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人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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