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謝維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9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5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抗告狀後5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