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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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四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九六號),暨聲請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三六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左: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偽造文書、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三六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入監執行,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假釋出獄,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執行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明知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予他人使用,可能為他人所利用,以遂欺騙不知情之社會大眾而詐取財物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犯意,於八十九年
之不詳時間,共同與 林文東 (另經本院審理中)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請設立各該銀帳戶後,甲○○即將申請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連同其本人之印章交予林文東。林文東於取得甲○○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後,乃為甲○○培養債信,以俾得以 王蓮票 名義申請支票使用。嗣林文東與由 趙英傑 (另案經本院審理中)、 黃春錠 (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尚未確定)、 胡忠良 、 陳克泰 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合組詐欺集團(下稱「趙英傑詐欺集團」),並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趙英傑詐欺集團」以甲○○如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號所示之帳戶,及黃春錠、 胡志良 、陳克泰、 張清松 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存款帳號,作為對外聯絡、匯款、收受款項及供詐騙所用;另「趙英傑詐欺集團」並以「 林正 中」名義,在高雄市○○區○○路○○○號虛設「利達公司」及以「李 銘宏 」名義,在高雄縣鳳山市○○街○○○號虛設「 鳳鳴 企業商行」(下稱 鳳鳴行 ),並以「利達公司」、「鳳鳴行」名義向各縣、市之不特定廠商訂貨,初並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支付貨款以取得各廠商信任,惟自八十九年四月起,「趙英傑詐欺集團」陸續向附表三所示之廠商大量訂購貨物而施用詐術,使各該廠商均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所訂貨物(詳細時間、詐騙財物、手法、貨物名稱及其價值,均如附表三所示),「趙英傑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財物後,均延欠貨款,嗣經廠商催討,該詐騙集團則交付該等廠商如附表四所示之空頭支票及由甲○○、胡志良、張清松、陳克泰等人為發票人如附表四所示信用不良之支票予各該廠商。「趙英傑詐欺集團」並利用不知情之司機黃憲吉將詐騙所得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物,載運至不詳地點及趙英傑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一五九之一號「上勤免洗餐具批發總行」藏放及變賣圖利,並以之為業。嗣如附表四、五所示之支票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陸續退票,各該出貨廠商始知受騙,合計「趙英傑詐欺集團」共詐得價值相當於一千四百十三萬元之貨物,並經警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零時二十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永華路口查獲林文東,並扣得 高金柱 、甲○○、 呂瓊雯 、雅美佳公司、 吳清泉 、林文東、 林祝明 、 周美玉 、 吳月鳳 、百樂公司之存摺三十七本、吳清泉、林祝明、吳月鳳、高金柱、雅美佳公司、百樂公司等之支票簿十三本、支票三十二張、百樂公司、雅美佳公司、高金柱、吳月鳳、吳清泉、林祝明、甲○○、林文東等印章二十顆、金融卡三十七張、帳簿一本、高金柱、 蔡榮林 身分證二枚、 王順興 名片一盒、支票打字機一台、行動電話一支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暨經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其於右揭時、地與林文東共同至銀行申請開度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後,即將申請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交予林文東,由林文東為其培養債信而申請支票使用,而幫助「趙英傑詐欺集團」以詐欺為常業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復經證人林文東於警詢中證述有關被告確曾提供其上開銀行存摺、印章、金融卡,並以被告名義申請支票販售等語,大致相符,復被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金融卡扣案可憑,應堪認定。又「趙英傑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五所示之電話號碼、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號、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帳戶,與各該廠商聯絡及作為往來交易使用,並向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廠商佯稱購物而施用詐術,詐得如附表三所示之貨物後,以如附表四、五所示被告之支票給付貨款,嗣該等支票均屆期不獲兌現,致附表三所示之被害廠商共受有價值相當於一千四百十三萬元貨物之損失等情,亦經告訴人丙○○、乙○○、李 榮森 、 鄒勝良 、被害人 陳德馨 、 蘇吉祥 、 吳松龍 、 劉功平 等人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估價單、客戶對帳單、出貨明細單、貨物收據、如附表四、五所示支票、退票理由單、退票明細等影本在卷可稽,亦堪信為真實,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趙英傑詐欺集團」於取得被告甲○○之前揭帳戶,即以「利達公司」、「鳳鳴行」名義,向各縣、市之不特定廠商訂貨,於取得各廠商信任後,旋向如附表三所示廠商大量訂貨,使前揭廠商均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所訂貨物,而詐得價值相當於一千四百十三萬元之貨物,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依前開判例意旨,不論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趙英傑詐欺集團」上開所為,應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甚明。又按所謂幫助行為乃指對於被幫助者之犯罪行為,予以物質或精神上之支持,而使其得以或易於實現構成要件,或使其行為造成更大之損害。準此,幫助犯之幫助行為應係指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若係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則非幫助行為,而係共同正犯行為。是依現存之證據資料所示,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趙英傑詐欺集團」,有犯常業詐欺罪之犯意聯絡,且本件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實施,在於行為人初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向廠商訂貨,嗣取得信任後,始交付如附表四、五所示之支票大量訂貨而詐得上開貨物,被告雖提供帳戶供人使用,然其並未參與詐騙行為之實施,業如前述,是被告提供帳戶之所為,並未參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提供帳戶予行騙者向不特定人施詐,僅係使犯罪者易於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依首開說明,屬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為幫助行為甚明。另就一般經驗法則而言,金融存款帳戶存簿、金融卡及印鑑章之使用,具有相當之專屬性、私密性,不論關係是否親密,為防止他人探知內容或非法使用,無不妥當保存;雖將帳戶、金融卡及印鑑章交予他人使用,亦甚普遍,但交付之對象、交付之原因,或係與己親近、且值信賴之人,或有特定用途,在諸多考量下,方為交付,況在借用帳戶非法牟利之犯罪新聞日多下,民眾耳濡目染,對帳戶交付使用轉趨謹慎,被告並非毫無社會經驗,對此自難諉為不知;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其確知悉其所提供之帳戶將供他人作為詐騙之所用等語,足認被告確應明瞭「趙英傑詐欺集團」使用其帳戶,係用於常業詐欺之途。準此,「趙英傑詐欺集團」取得被告之前述帳戶、支票後,從事詐財之事實,被告雖未直接參與詐欺罪之犯行,然其事先提供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予他人使用,其幫助真正實施犯罪行為之人遂行欺騙不知情之社會大眾而詐欺財物之目的,自有幫助犯罪之故意。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與「趙英傑詐欺集團」共同為該詐欺行為,亦為常業詐欺罪之正犯,容有未洽,附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常業詐欺之犯罪事實,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甲○○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既實施常業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幫助犯,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前於八十五年間,因偽造文書、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三六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入監執行,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假釋出獄,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執行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為圖小利,竟提供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等物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幫助他人犯罪,影響被害人之權益甚鉅,更使真正犯罪者難以被查獲,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惟念其因經濟拮据,需錢孔急,致思慮未週,始出此下策,並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以資懲儆。
五、至扣案之高金柱、甲○○、呂瓊雯、雅美佳公司、吳清泉、林文東、林祝明、周美玉、吳月鳳、百樂公司之存摺三十七本、吳清泉、林祝明、吳月鳳、高金柱、雅美佳公司、百樂公司等之支票簿十三本、支票三十二張、百樂公司、雅美佳公司、高金柱、吳月鳳、吳清泉、林祝明、甲○○、林文東等印章二十顆、金融卡三十七張、帳簿一本、高金柱、蔡榮林身分證二枚、王順興名片一盒、支票打字機一台、行動電話一支等物,因「趙英傑詐欺集團」尚未將之作為本件常業詐欺犯罪使用,是該等物品與本件犯罪並無直接關聯,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六、公訴意旨於犯罪事實中另認「趙英傑詐欺集團」成員冒用「 林正中 」之名義申請如附表六所示之電話、冒用「張清松」之名義設立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支票存款帳號、冒用「林正中」及「 李銘 宏」之名義虛設「利達公司」、「鳳鳴行」等語,惟於犯罪事實中並未敘及被告與「趙英傑詐欺集團」就該偽造文書之犯罪事實,有何共同之犯意聯絡(犯罪事實中僅提及被告與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另公訴人於所犯法條中,亦未援引被告此部分另涉犯刑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是此部分應認公訴人並未起訴;另本院依卷證據資料所示,亦查無被告與「趙英傑詐欺集團」間,就上開冒名之偽造文書犯行,有任何行為之分擔,及犯意之聯絡,是該部分公訴人既未起訴,本院亦無從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附錄本件論罪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申請之銀行帳號┌──┬───────┬─────┬────────┬─────────┐│編號│銀行名稱│申請人│設立帳號│備考│├──┼───────┼─────┼────────┼─────────┤│一│台新銀行│甲○○│00000000000000││││││││├──┼───────┼─────┼────────┼─────────┤│二│高新銀行│甲○○│000000000000││││││││├──┼───────┼─────┼────────┼─────────┤│三│上海商業銀行│甲○○│00000000000000││││││││├──┼───────┼─────┼────────┼─────────┤│四│華僑銀行│甲○○│00000000000000││││││││├──┼───────┼─────┼────────┼─────────┤│五│中興銀行│甲○○│000000000000││││││││├──┼───────┼─────┼────────┼─────────┤│六│台南第六信用合│甲○○│0000000000000││││作社││││├──┼───────┼─────┼────────┼─────────┤│七│泛亞銀行│甲○○│000000000000││││││││├──┼───────┼─────┼────────┼─────────┤│八│大安商業銀行│甲○○│000000000000││││││││├──┼───────┼─────┼────────┼─────────┤│九│中國商業銀行│甲○○│0000000000000││││││││├──┼───────┼─────┼────────┼─────────┤│十│高雄企銀│甲○○│00000000000000││││││││├──┼───────┼─────┼────────┼─────────┤│十一│玉山銀行│甲○○│0000000000000││││││││├──┼───────┼─────┼────────┼─────────┤│十二│台灣企銀│甲○○│00000000000││││││││├──┼───────┼─────┼────────┼─────────┤│十三│高雄市第二信用│甲○○│02165之3│⒋⒖設立│││合作社苓雅分社│││⒎⒎拒絕往來│├──┼───────┼─────┼────────┼─────────┤│十四│第一商業銀行東│甲○○│00000000000│⒊設立│││高雄分行│││⒎⒎拒絕往來│└──┴───────┴─────┴────────┴─────────┘附表二:「趙英傑詐騙集團」供詐騙使用之銀行帳號┌──┬───────┬─────┬────────┬─────────┐│編號│銀行名稱│申請人│設立帳號│備考│││││││├──┼───────┼─────┼────────┼─────────┤│一│華南商業銀行大│張清松│000000000000│89.03.08設立│││稻埕分行│││89.07.14拒絕往來│├──┼───────┼─────┼────────┼─────────┤│二│中國農民銀行苗│胡志良│105157│89.01.06設立│││栗分行│││89.06.30拒絕往來│├──┼───────┼─────┼────────┼─────────┤│三│華南商業銀行北│陳克泰│000000000000│89.03.31設立│││台南分行│││89.07.28拒絕往來│├──┼───────┼─────┼────────┼─────────┤│四│臺東區中小企業│黃春錠│000000000│89.03.21設立│││銀行││││└──┴───────┴─────┴────────┴─────────┘附表三:被害廠商一覽表┌──┬──────┬───────┬──────────┬──────┐│編號│廠商名稱│詐騙財物│詐騙時間及手段│貨物價值(新││││││台幣/下同)│├──┼──────┼───────┼──────────┼──────┤│一│永翊裝潢百貨│窗帘布││四萬三千六百│││鄒勝良│││五十六元│├──┼──────┼───────┼──────────┼──────┤│二│三福公司│蒟蒻、果凍│冒名「林正中」者自八│二十一萬一千│││ 李榮森 ││十九年三月起,以「利│四百八十元│││││達貿易公司」名義向李││││││榮森購買蒟蒻、果凍,││││││初期均有付貨款,自同││││││年五、六月間起大量訂││││││貨,惟均延欠貨款。││├──┼──────┼───────┼──────────┼──────┤│三│國暉食品香料│山葵粉、海帶芽│冒名「林正中」者於八│一百三十三萬│││化工有限公司│等食品│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七千六百元│││乙○○││以「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國暉公司購貨,││││││初期均有付貨款,自八││││││十九年五、六月份起開││││││始大量進貨,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介紹冒名││││││「 李銘宏 」者「鳳鳴企││││││業商行」購貨,均延欠││││││貨款。││├──┼──────┼───────┼──────────┼──────┤│四│丙○○│藥物、膠囊等│八十九年六月間起訂貨│不詳│││││。││├──┼──────┼───────┼──────────┼──────┤│五│欣雅有限公司│柴魚片│冒名「林正中」者自八│三十四萬元│││陳德馨││十九年三月初起,以「││││││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陳德馨訂購柴魚片,初││││││期均有付貨款,自八十││││││九年五月初,並介紹名││││││用「李銘宏」者,以││││││「鳳鳴企業商行」名義││││││向陳德馨訂貨,初期亦││││││均有付貨款,但自八十││││││九年六月初起,「林正││││││中」、「李銘宏」即向││││││陳德馨大量訂貨並均延││││││欠貨款。││├──┼──────┼───────┼──────────┼──────┤│六│日炘股份有限│免洗餐具│冒名「林正中」者自八│一百零三萬五│││公司││十九年三月間起以「利│千六百五十五│││鄭 文仁 ││達貿易公司」名義向鄭│元│││││文仁訂購免洗餐具,初││││││期均有付貨款,自同年││││││四月間起開始大量進貨││││││並延欠貨款。││├──┼──────┼───────┼──────────┼──────┤│七│湯武食品企業│蜂蜜、椰果│冒名「林正中」者於八│三十四萬九千│││有限公司││十九年三月七日起以「│元│││蘇吉祥││利達貿易公司」名義開││││││始向蘇吉祥訂購蜂蜜、││││││椰果,初期均有付貨款││││││,自同年四月十三日起││││││大量訂貨,並延欠貨款││││││。││├──┼──────┼───────┼──────────┼──────┤│八│騰邁水電通訊│行動電話機具、│冒名「李銘宏」者於八│十三萬八千元│││企業有限公司│門號│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向朱││││朱經緯││經緯購買行動電話七支││││││,並向朱經緯偽稱需俟││││││其交給他人取得貨款後││││││始能付款,旋即逃逸。││├──┼──────┼───────┼──────────┼──────┤│九│ 周慶祥 │龍眼乾│冒名「林正中」者於八│三萬三千元│││(吳松龍告發)││十九年四月八日以「利││││││達貿易公司」向周慶祥││││││訂購龍眼乾,未付貨款││││││。││├──┼──────┼───────┼──────────┼──────┤│十│安捷企業有限│免洗餐具│冒名「林正中」者於八││││公司││十九年一月中旬起,以│一百二十一萬│││劉功平││「利達貿易公司」名義│一千七百元│││││向安捷公司大量訂購免││││││洗餐具,初期均有付款││││││,自八十九年五月起大││││││量訂貨並介紹冒名「李││││││銘宏」者向安捷公司訂││││││貨,均延欠貨款。││├──┼──────┼───────┼──────────┼──────┤│十一│ 粘師 父食品有││八十九年三月間向粘師│五十二萬元│││限公司││父食品有限公司訂貨,││││ 粘錫坤 ││延欠貨款。││├──┼──────┼───────┼──────────┼──────┤│十二│厚森公司│免洗餐具│冒名「李 宏銘 」者自八│一百六十萬元│││代表人陳 漢森 ││十九年三月起,以「利││││代理人 賴進森 ││達貿易公司」名義向陳││││││漢森購買免洗餐具,初││││││期均有付貨款,自同年││││││五、六月間起大量訂貨││││││,惟均延欠貨款。││├──┼──────┼───────┼──────────┼──────┤│十三│永泉公司│添加物、果凍│冒名「 李宏銘 」者於八│三十五萬一千│││ 陳永昌 ││十九年三月起,以「│六百元│││││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永泉公司購貨,初期均││││││有付貨款,自八十九年││││││六月份起開始大量進貨││││││,惟均延欠貨款。││├──┼──────┼───────┼──────────┼──────┤│十四│正義公司│咖啡粉、奶精│冒名「林正中」者於八│不詳│││ 呂祥銓 ││十九年三月起,以「││││││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正義公司訂購咖啡粉、││││││奶精,初期均有付款,││││││自八十九年四月起即延││││││欠貨款。││├──┼──────┼───────┼──────────┼──────┤│十五│台農開發公司│農產品│冒名「林正中」者自八│一百餘萬元│││代表人 李財教 ││十九年一月初起,以「││││代理人 謝豐榮 ││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台農開發公司購買 木耳 ││││││、蒜頭等物,初期均有││││││付款,同年五月間起,││││││冒名「李銘宏」者,││││││以「鳳鳴企業商行」名││││││義向台農開發公司購貨││││││,亦有付貨款,惟自八││││││十九年六月間起,「林││││││正中」、「李銘宏」向││││││台農開發公司大量訂貨││││││,惟均延欠貨款。││├──┼──────┼───────┼──────────┼──────┤│十六│新元豐公司│膠囊│冒名「林正中」者自八│十九餘萬元│││代表人 賴中馬 ││十九年三月間起以「利││││代理人 張傑徨 ││達貿易公司」名義向新││││││元豐公司購買藥用膠囊││││││,初期有付貨款,自八││││││十九年四月間起之訂貨││││││均延欠貨款。││├──┼──────┼───────┼──────────┼──────┤│十七│鴻展公司│免洗餐具│冒名「林正中」者於八│三十四萬九千│││ 陳榮宗 ││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以│元│││││「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鴻展公司購買免洗餐││││││具,初期均有付款,同││││││年五月十二日起,冒名││││││李銘宏者,以「鳳鳴企││││││業商行」名義向鴻展公││││││司購買免洗餐具,,亦││││││有付貨款,惟自八十九││││││年五月間起,「林正中││││││」、「李銘宏」向鴻展││││││公司大量訂貨,惟均延││││││欠貨款。││├──┼──────┼───────┼──────────┼──────┤│十八│滋味香公司│食品│冒名「林正中」者於八│四十八萬元│││ 林文仁 ││十九年一月間起以「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滋││││││味香公司購買豬肉乾,││││││初期均有付款,同年五││││││月起,冒名李銘宏者以││││││「鳳鳴企業商行」名義││││││向滋味香公司購買豬肉││││││乾,即開始延欠貨款。││├──┼──────┼───────┼──────────┼──────┤│十九│ 林玉堂 │食品│冒名「林正中」者於八│四十一萬元│││││十九年二月間起以「││││││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林玉堂購買蒜頭酥、蔥││││││頭酥,初期有付款,同││││││年四月間起,冒名李銘││││││宏者,以「鳳鳴企業商││││││行」名義向林玉堂購買││││││上揭物品,亦有付貨款││││││,惟自八十九年五月間││││││起,「林正中」、「李││││││銘宏」向林玉堂大量訂││││││貨,均延欠貨款。││├──┼──────┼───────┼──────────┼──────┤│二十│上慶公司│食品│冒名「林正中」、「李│一百六十三萬│││ 洪景松 ││宏銘」者,於八十九年│元│││││五月間,分別以「利達││││││貿易公司」、「鳳鳴行││││││」向上慶公司購買蜜餞││││││,第一次有付貨款,之││││││後即延欠貨款。││└──┴──────┴───────┴──────────┴──────┘附表四:「趙英傑詐騙集團」交付之空頭支票┌──┬───────┬─────┬────────┬─────────┐│編號│銀行名稱│申請人│設立帳號│備考│││││││├──┼───────┼─────┼────────┼─────────┤│一│台南市第五信用│ 林耀東 │000000000│88.12.10設立│││合作社│││89.07.31起無交易紀││││││錄│├──┼───────┼─────┼────────┼─────────┤│二│彰化銀行北屯分│ 林春華 │000000000│88.09.03設立│││行││││├──┼───────┼─────┼────────┼─────────┤│三│臺灣銀行 苗栗 分│胡志良│000000000000│88.12.06設立│││行│││89.07.03拒絕往來│├──┼───────┼─────┼────────┼─────────┤│四│大安商業銀行嘉│法雅企業有│000000000000│89.01.06設立│││義分行│限公司││││││ 楊淦龍 │││├──┼───────┼─────┼────────┼─────────┤│五│華南商業銀行南│ 鄭信誠 │000000000000│88.06.09設立│││都分行│││89.07.28拒絕往來│└──┴───────┴─────┴────────┴─────────┘附表五:「趙英傑詐騙集團」交付之信用不良支票┌──┬──────┬────┬────┬─────┬────┬────┐│編號│付款人│發票人│發票日│支票號碼│帳號│面額(新││││││││台幣,下││││││││同)│├──┼──────┼────┼────┼─────┼────┼────┤│一│第一商業銀行│甲○○│89.06.25│NA0000000│011872│48700元│││東高雄分行青│││││收受人│││年辦事處│││││李榮森│├──┼──────┼────┼────┼─────┼────┼────┤│二│臺灣銀行苗栗│胡志良│89.06.25│AL0000000│47286│138500元│││分行│││││收受人││││││││蘇吉祥│├──┼──────┼────┼────┼─────┼────┼────┤│三│第一商業銀行│甲○○│89.06.30│NA0000000│011872│98600元│││東高雄分行青│││││收受人│││年辦事處│││││安捷公司│├──┼──────┼────┼────┼─────┼────┼────┤│四│華南商業銀行│張清松│89.06.25│AC0000000│00000000│276500元│││大稻埕分行││││3│收受人││││││││安捷公司│├──┼──────┼────┼────┼─────┼────┼────┤│五│中國農民銀行│胡志良│89.06.20│Y0000000│105157│31900元│││苗栗分行│││││收受人││││││││周慶祥│├──┼──────┼────┼────┼─────┼────┼────┤│六│第一商業銀行│甲○○│89.06.25│NA0000000│011872│197600元│││東高雄分行青│││││收受人│││年辦事處│││││乙○○│├──┼──────┼────┼────┼─────┼────┼────┤│七│華南商業銀行│陳克泰│89.07.05│HB0000000│00000000│538600元│││北台南分行││││14│收受人││││││││日炘公司│├──┼──────┼────┼────┼─────┼────┼────┤│八│高雄市第二信│甲○○│89.06.25│0000000│021653│39600元│││用合作社苓雅││││││││分社││││││├──┼──────┼────┼────┼─────┼────┼────┤│九│華南商業銀行│鄭信誠│89.07.10│BC0000000│00000000│298700元│││南都分行│││││收受人││││││││安捷公司│├──┼──────┼────┼────┼─────┼────┼────┤│十│台南市第五信│林耀東│89.06.30│BA0000000│0000000│476800元│││用合作社│││││收受人││││││││日炘公司│├──┼──────┼────┼────┼─────┼────┼────┤│十一│彰化商業銀行│林春華│89.06.20│BE0000000│00000000│279100元│││北屯分行││││0││├──┼──────┼────┼────┼─────┼────┼────┤│十二│大安商業銀行│楊淦龍│89.06.25│AT0000000│00000000│97600元│││嘉義分行││││6│收受人││││││││粘錫坤│├──┼──────┼────┼────┼─────┼────┼────┤│十三│高雄市第三信│甲○○│89.06.30│JAA0000000│42628│186500元│││用合作社三分│││││收受人│││分社│││││厚森公司│├──┼──────┼────┼────┼─────┼────┼────┤│十四│新竹國際商業│ 胡克良 │89.06.25│AA0000000│00000000│287600元│││銀行北苗分行││││7│收受人││││││││厚森公司│├──┼──────┼────┼────┼─────┼────┼────┤│十五│大安商業銀行│楊淦龍│89.06.25│AT0000000│00000000│197600元│││嘉義分行││││6│收受人││││││││上慶公司│├──┼──────┼────┼────┼─────┼────┼────┤│十六│臺灣銀行苗栗│胡志良│89.06.25│AL0000000│47268│138500元│││分行│││││收受人││││││││新歷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十七│彰化商業銀行│甲○○│89.06.20│BE0000000│00000000│176800元│││北屯分行││││0│收受人││││││││台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高雄市第二信│甲○○│89.06.25│DA0000000│021653│296500元│││用合作社苓雅│││││收受人│││分社│││││台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十九│台新國際商業││89.07.10│CN0000000│00000000│187600│││銀行金華分行││││9│收受人││││││││台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附表六:「趙英傑詐騙集團」使用之電話┌──┬─────────┬───────┬───────┬──────┐│編號│冒名申請之行動電話│申請名義人│申請日期│備考│││(含家用電話)號碼│(使用人)│(開通日期)││├──┼─────────┼───────┼───────┼──────┤│一│(00)0000000│林正中││冒名申請│├──┼─────────┼───────┼───────┼──────┤│二│(00)0000000│林正中││冒名申請│├──┼─────────┼───────┼───────┼──────┤│三│(00)0000000│林正中(使用人││冒名申請││││李銘宏)│││├──┼─────────┼───────┼───────┼──────┤│四│(00)0000000│林正中(使用人││冒名申請││││李銘宏)│││├──┼─────────┼───────┼───────┼──────┤│五│0000000000│林正中│89.01.07開通│冒名申請│├──┼─────────┼───────┼───────┼──────┤│六│0000000000│林正中│89.01.07開通│冒名申請│├──┼─────────┼───────┼───────┼──────┤│七│0000000000│ 賴宗源 │趙英傑集團成員││││││於89.05.05冒用││││││賴宗源名義申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