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雷聖文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臺北○○○○○○○○○)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851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古瑞君
法官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雷聖文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臺北○○○○○○○○○)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851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古瑞君
法官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