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雷聖文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臺北○○○○○○○○○)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851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古瑞君

法官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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