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上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黃○凱

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即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家暴傷害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113年度附民字第2110號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被訴家暴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83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對於上訴人即原告黃○凱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以被上訴人之行為成立正當防衛顯與事實不符等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許文章法官因故無法

                   簽名,依刑事訴訟法

                   第51條第2項後段規

                   定,由潘翠雪審判長

                   附記。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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