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33號
聲請人 吳徐員妹
吳美華
吳嘉煜
吳嘉豪
吳 梁秀英
吳彥緯
吳建成
吳瑞婷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28號裁定,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28號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更
(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所持見解加以審查,顯欠缺實際
理由,乃陳報異議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所稱就系爭裁定陳報異議,核屬對於憲
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
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
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楊惠欽
大法官陳忠五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