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27號聲請人 楊益松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本院105年度婚字第365號離婚事件被告 黃金良 之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楊益松律師之酬金酌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㈠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3%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㈡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15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30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50萬元,亦為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05年度婚字第365號離婚事件被告黃金良之特別代理人,本件業已終結,聲請人前於10
6年2月7日以電話與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護理之家社工聯繫並了解被告黃金良之身體狀態,於106年2月
9日到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又於106年3月15日與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護理之家社工聯絡詢問被告黃金良目前身體狀況,再於106年3月16日到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已依法執行職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規定,聲請法院酌定酬金為2萬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婚字第365號離婚事件卷宗核閱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酬金,於法有據。本院審酌本案案情並非繁雜,聲請人於受任期間到庭執行職務之情形及訴訟之結果,爰酌定聲請人之律師酬金為1萬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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