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9號上訴人 魏素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碧雲禪寺、 陳富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963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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