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16號聲請人 林松虎 律師
林明毅 律師被告 黃四吉 上列被告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四吉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本案均已於民國103年1月17日審理終結宣判,被告黃四吉所宣判刑度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本院審酌保全執行之必要性,認已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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