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6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26日上午11時15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提出坐落高雄縣○○鄉○○○段苦苓腳小段278之
67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於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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