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勞小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賴宥彤
相 對 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薪資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動
契約存在一事,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
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
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
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前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