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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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73號
原 告 蔡育達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景彬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48,37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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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門牌 │單 價│面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元/㎡)│(㎡)│ │ │
├─────────┼─────┼───┼────┼──────┤
│臺北市○○區○○路│ 31,400 │92.18│ 全部 │1,226,379 │
│1段196-1號2樓 │ │ │ │ │
│ │ │ │ │ │
└─────────┴─────┴───┴────┴──────┘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分:1,226,379元
(二)請求給付租金部分:22,000元
(三)合計:1,248,379元(計算式:1,226,379+22,000
=1,248,379)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