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73號
原   告  蔡育達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景彬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48,37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
│建物門牌     │單  價│面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元/㎡)│(㎡)│    │      │
├─────────┼─────┼───┼────┼──────┤
│臺北市○○區○○路│ 31,400 │92.18│ 全部 │1,226,379 │
│1段196-1號2樓 │     │   │    │      │
│         │     │   │    │      │
└─────────┴─────┴───┴────┴──────┘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分:1,226,379元
(二)請求給付租金部分:22,000元
(三)合計:1,248,379元(計算式:1,226,379+22,000
     =1,248,379)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