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古秋英

選任辯護人胡孟郁律師

賴淳良 律師

被告 鄭崴文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

第三人

即參與人我旅文創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大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758號、第7330號、第7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