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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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古秋英
選任辯護人胡孟郁律師
賴淳良 律師
被告 鄭崴文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
第三人
即參與人我旅文創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大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758號、第7330號、第7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