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楊淑晴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台北市○○路○段○○○巷○○弄○號2
樓建物所有權人)之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弄○號2樓及同
號1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