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宗欽┌──────────────────────────────────────────────────────┐│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曾忠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壹萬貳仟元│AT九○六六二二│││││東分行│││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