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 李麗華 送達代收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宗欽~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鄭裕偉臺灣銀行台東分行│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貳拾萬捌仟參佰柒│AN六五三八二八│││││││拾參元│○││└─┴─────────┴─────────┴───────────┴────────┴────────┴──┘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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