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右代甲○○表人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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