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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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051號
原 告 韓聿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祖望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5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