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8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828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馬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彥 (SIDDONSERIKKRISTIANJAMES)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周靜毅周宏偉 間返還房屋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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