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30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務人 羅秋花
曾維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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