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審交簡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莉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8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10
1年度審交易字第65號),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許莉娜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關於被告許莉娜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部分所載(如附件起訴書,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前科部分補充:許莉娜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7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後,經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於95年3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60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於97年9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被告許莉娜於本院101年2月22日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之犯罪
事實自白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相符,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一致,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
3於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條文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就有期徒刑之法定本刑上限由「1年」提高為「2年」,罰金刑金額部分由「15萬元」,增加為「20萬元」,並增訂第
2項之規定,其餘則未變動。茲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未較修正前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之條文,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許莉娜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被告有如上述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有過2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罪前科,分別經法院判處拘役59日、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詎其猶不知警惕悔改,再次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貿然駕駛汽車外出行駛於路上,漠視政府對酒後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法令之宣導,所為除危害己身之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交通安全,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均造成相當程度之危險性,雖本件酒後駕車行為發生肇事結果,使他人受傷,惟念及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就其過失傷害犯行部分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有告訴人提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
1份附卷可考,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另考量被告本次因酒後駕車受傷送醫急救,經採集其血液送驗結果,其血清中酒精濃度高達306.63MG/DL,相當於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1.53毫克之犯罪情節,目前從事油漆工作月入約新臺幣2萬元,已婚且有1名未成年子女待其扶養照顧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因認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有期徒刑4月以上,尚屬妥適,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政達到庭執行準備程序職務。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