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7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嘉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