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斌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文賢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駿璧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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