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3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被告確實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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