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159號聲請人甲○○(即佑得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佑得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時間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佑得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12月27日就任為佑得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期間,清算工作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閱94年度司字第13號案卷查閱無訛,核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又聲請人自93年12月27日起就任清算人,故本件應准自94年6月27日起續予展延
6個月至94年12月27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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