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捌佰叁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B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