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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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855號債權人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誼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即明。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同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是對公司之送達既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則表明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自屬債權人所應為之必要事項。末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全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聖公司)業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辦理解散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暨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全聖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以明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而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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