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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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672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宋芯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甲○○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地址,並提出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債務人甲○○之父 蔡華癸 同意系爭契約之證明。」,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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