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480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7,0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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