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先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確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而於民國94年11月29日移送監所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5年8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50031576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3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3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 爰依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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