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梓官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8日起至96年1月25日止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刑法第268條第1項後段),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3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75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