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36號聲請人 鄭期成 相對人移動影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楊省吾 會計師(送達處所:臺北市○○路○段○○○號四樓之一)為移動影音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移動影音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11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且公司法亦未限制少數股東於必要時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人如具有股東身份,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三以上之股份,亦非濫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賦予之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法院自應准許之。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月8日起繼續持有相對人52%股份之股東,經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查閱期歷年營運資料及相關帳務,惟均遭拒絕,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成立迄今之各項表冊、營業帳目及財產,以釐清營運狀況及清償能力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東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堪予認定。況且,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之檢查人,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並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已具備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要件,本件聲請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另經本院審酌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之楊省吾會計師係東吳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碩士畢業,曾擔任台中商專、國防財經學院、靜宜學院及文化大學講師,並擔任多家公司之檢查人及重整檢查人,有台北市會計師公會之回函在卷可稽,且與兩造間並無利害關係,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其他股東之權益,為此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楊省吾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