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40號原告 賴慶榮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被告 雷連福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 律師複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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