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 黃種進 訴訟代理人 林照雄 律師被告 謝秋蓉
游良盛 林明華 洪宗勳 詹賜陳國慶 徐進 吳全福 徐麗華 阮淑麗 林松樺 林慶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 律師複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鴻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