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債務人 王明花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玉潔附表: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
1)。
2、債務人及其配偶 吳聖明 自97年10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投資裕隆汽車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或證券存摺影本,並說明是否同意換價以清償債務。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5、債務人應提出其於市場擺攤所販售之內容,是否有共同營業人,擺攤之地點,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日數。並提出自97年10月起迄今,記載每月營業成本及營業收入之帳冊。
另應提出適當單據或證明文件,列表說明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須據實並具體說明,不得以概括說明交代或泛稱估算金額)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配偶吳聖明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8、債務人配偶吳聖明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7年10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9、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10、債務人子女 吳睿哲吳睿豪 、吳○○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11、吳○○之在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貸款。
12、債務人全戶5人繳納勞保、國民年金保險、健保費金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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