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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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上訴人即被告姚 昱彤 選任辯護人 黃意婷 律師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林三元應更為法官吳進發。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誤將原本法官吳進發載為法官林三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