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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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0六號
聲請人乙○○即張維
245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0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0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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