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83號附民原告丁○○
戊○○○
同上乙○○同上丙○○同上有進塑膠製品有限公司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鳳山刑事第1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