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
二、查,具保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並經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拘提報告在卷可佐,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