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仲裁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凡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22號相對人虹京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請求確定仲裁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94年8月11日以94年度仲雄聲義字第4號仲裁,仲裁判斷書記載仲裁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7。
為此,爰聲請確定仲裁費用等語。
二、按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仲裁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書中未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得聲請原仲裁庭裁定確定之,此觀諸仲裁法第1條第1項、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4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三、查聲請人既係聲請確定仲裁費用,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聲請由仲裁人成立之原仲裁庭裁定確定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確定其費用額,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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