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84號聲請人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陳玟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葉燕蓉┌──────────────────────────────────────────────┐│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1│1│700││├──┼───────────────┼──────────────┼───┼────┼───┤│002│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10│1│50││├──┼───────────────┼──────────────┼───┼────┼───┤│003│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18│1│1125││├──┼───────────────┼──────────────┼───┼────┼───┤│004│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1│1│1875││├──┼───────────────┼──────────────┼───┼────┼───┤│005│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1│1│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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