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佩吟 相對人即債務人小凱撒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潘怡萍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碩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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