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81號聲請人 陳狄劻 訴訟代理人 陳玟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葉燕蓉┌──────────────────────────────────────────────┐│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7│1│600││├──┼───────────────┼──────────────┼───┼────┼───┤│002│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16│1│50││├──┼───────────────┼──────────────┼───┼────┼───┤│003│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24│1│975││├──┼───────────────┼──────────────┼───┼────┼───┤│004│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5│1│1625││├──┼───────────────┼──────────────┼───┼────┼───┤│005│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5│1│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