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226號
上 訴 人 立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管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弘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桃源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該上訴利益(包括本訴及反訴部分)經核定
為新臺幣382,01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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