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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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7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清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79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於上訴狀記載被上訴人姓名「 吳岳陵 」,惟「吳岳陵
」應係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請併同具狀陳明是否誤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