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64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魏秀莉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債 務 人 劉崇仁 住花蓮縣新城鄉大漢村大德街370巷61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崇仁對第三人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岡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